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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科普-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何不同?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最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中第3条明确了“危险货物”是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然而,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各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监管文件中不难发现,还有一个近义词反复被提及——“危险化学品”。

那大家不禁要问“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有区别吗?是不是同一个概念?为了帮助大家深入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性,本期合规化学网从两者的定义,危害分类原则和法规监管等方面为大家做一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条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清单及确认原则为准。

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纳了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即表示化学品含有这28大项危害中一项或多项危害时则为危险化学品。具体表1所示。


表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物理危害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危害臭氧层

备注:最新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类(新增退敏爆炸物),然而,由于国内法规/政策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类。



二、什么是危险货物?


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而这两个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完全一致。根据标准,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具体如表2所示。当货物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危害时则为危险货物。


表2  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三、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差异性对比


如上所述,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在对化学品进行危害分类时,往往会出现某一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然而却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所采纳。

同时,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存在被定为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3种:

1) 该货物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化学物质(例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 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例如,高温运输);

3) 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8项危害之中(例如,锂电池)。

为了使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差异性,合规化学网在此列出示例以供大家参考,如表3所示。

 

表3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差异性对比示例

货物名称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

备注

甲醇

-

六溴联苯

该物质有生殖毒性及致癌性,然而该危害不在危险货物确认原则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危险货物。

锂离子电池

锂离子电池属于物品,不属于化学品范畴

氯化钠

-




四、我国政府的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监管部门主要为安监局、质检局、环保部、交通部等十个部委。每个部委监管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安监局主管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储存等环节;质检局主管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交通部则主管化学品的运输环节等等。

通过对各部委的法律法规分析,主管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几大法律法规监管的对象为危险货物,而其余法规中监管对象则主要为危险化学品。具体示例如表4所示。


表4  我国化学品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示例


法律法规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监总局、质检局等十部委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监总局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

环保部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

质检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民航总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交通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铁路局





在本文中,合规化学网为大家普及了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的相关知识,从而使大家明确在不同情况下所涉化学品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对其进行鉴别还是按照危险货物(危险品)的分类原则对其进行鉴别,进而确保化学品在所有生命周期中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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