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在索取和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总要把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废物丢弃,另外,由于各种产品本身也有其使用寿命,超过了寿命期限,也会成为废物。其实一种过程的废物,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往往可以成为另一过程的原料,废与不废是相对的,它与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废物也有“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之称。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2016年6月)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1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